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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
联系方式:0371-55986888
注册时间:2004-10-29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17号院2号楼西2单元12层1201号
简介:
办公家具、装饰材料的销售,机电产品(不含小汽车)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凭有效许可证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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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新县康欣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5执1563号         判决日期:2021-05-13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县康欣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4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2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被告新县康欣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及安装、整改费用共计345000元、违约金34500元、律师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新县康欣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县康欣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赵凯 审判员赵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刚
判决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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