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龙与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学庆、杨建辉、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01执1187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1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金海龙与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学庆、杨建辉、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81578.8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学庆、杨建辉、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金海龙,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黑01执1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彭华杰
审判员董伟建
审判员李相彬
(院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
书记员刘肖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