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群生、吴国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11执异15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崔群生与被申请人吴国元、被执行人大连环宇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案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申请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环宇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购销欠款纠纷一案,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1998)辽0211甘经初字136号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7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1998年8月14日大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吴国元在执行笔录中明确保证三个月付清,即8、9、10月的每月付8万元,并查封50玲货车一辆。该案协商于1998年10月14日被中止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吴国元收到应收款后并没有兑现承诺,现发现大连环宇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根据大连环宇建筑工程有司主管单位华南集团的指示,其所有债权由大连环宇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负责人吴国元承担。故申请追加吴国元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1998)甘经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引发的(1998)甘经执字第106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1998年5月18日本院作出(1998)甘经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大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崔群生货款18.2004万元及利息;等内容。
1998年8月14日本院作出(1998)经执字第106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将吴国元工区所属BC6塔吊予以查封。
异议人称“吴国元现退休在家,他妻子也都退休了,吴国元70多岁了,我以前得病了身体一直不好,就忘记该案件的执行了”
判决结果
驳回崔群生提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董允瑞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人民陪审员董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佳玉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