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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洁
联系方式:027-87458105
注册时间:2000-07-31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室A141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土木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公路工程监理;市政工程监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机电照明设计;地基基础及装饰工程施工;机电照明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生产、批发兼零售;公路水运工程、土木工程综合试验检测。(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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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735民初165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磊、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巡锐到庭参加了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诬告、诽谤等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二、责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江西省一级媒体公开刊登;三、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名誉受损导致的损失2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年石城交通运输局组织G206石城小松至石子排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原告作为此次招标代理人,负责相关招标代理工作,被告参与了此次招标,并被评标委员会评为第一中标人,但由于其提供虚假资料,被人举报后被取消了中标资格。但被告不仅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向石城交通运输局诬告、诽谤原告,谎称原告私刻公章或伪造投诉函和敲诈勒索,给原告名誉造成巨大伤害。因此,原告为即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名誉权:1、答辩人在向石城县交通局提交的《投诉书》中仅仅是对事实的叙述,给政府部门提供相应的线索,由政府部门核实情况,没有侮辱、诽谤的词语,更没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答辩人是在行使自己合法的投诉权利;2、石城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线索提交司法机关查实,并没有出具结论,被答辩人的名誉权也没有遭受损失;3、答辩人的投诉属于合法合理维权,并未公开散布,不属于诽谤;4、对答辩人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名誉损失费,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害后果,被答辩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被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石城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G206石城小松至石子排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此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此次招标的投标人。2020年12月15日,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石城县交通运输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刻公章或伪造投诉函和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石城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投诉后,于2020年12月17日做出了石交字[2020]78号《石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G206石城小松至石子排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决定将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线索移交至司法机关处理。 另查明,现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的线索已移交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尚未做出审查结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石城县交通运输局的石交字[2020]78号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被告提交的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复印件,法院调取的《投诉书》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蒋彩云 审判员毛凯欢 人民陪审员黄锡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乾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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