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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星志
联系方式:0432-63976677
注册时间:2003-01-09
公司地址:龙潭区宣化路东方新村1号楼1-W-7号网点
简介:
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证实施经营);提供非标设备管道制造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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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城综合管廊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4民初633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劳务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通信公司)、吉林市吉城综合管廊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建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潆月,被告城投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龙、张敬东,被告吉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建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城投通信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71878.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吉城建设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城投通信公司与吉城建设公司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6日,吉城建设公司与城投通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2017年吉林市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工程(通信管道)发包给城投通信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32042009.53元。城投通信公司将其中的吉林市船营区X小区的通信管道工程部分分包给了北建劳务公司施工,双方为此于2017年8月8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8天,合同价款137987.00元。北建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工程施工,现均已投入使用。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71878.00元。北建劳务公司已经全额开具了发票。城投通信公司至今未给付工程款。另外,吉城建设公司欠付城投通信公司工程款合同价款不予结算,形成巨额工程款长期拖欠。故诉至法院。 城投通信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原告诉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吉城建设公司辩称,北建劳务公司向吉城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无请求权基础,吉城建设公司不应向北建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北建劳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吉城建设公司与北建劳务公司无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关于连带责任的约定。另外,吉城建设公司在本案发生前并不知道也从未允许过任何第三方实际参与同一工程的施工。北建劳务公司与城投通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是在城投通信公司成为案涉工程承包人之前。即便存在城投通信公司在中标前先行向北建劳务公司发包部分中标工程的情形,则吉城建设公司只是向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欠款的责任,北建劳务公司要求吉城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假设北建劳务公司的真实想法是要求吉城建设公司在欠付城投通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也不应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北建劳务公司的诉请。首先,北建劳务公司自认与城投通信公司签订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即说明城投通信公司欠付的不是劳务分包关系产生的工程款,故北建劳务公司不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吉城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其次,即使北建劳务公司真的参与了实际施工,则其身份也是挂靠人,并不是通过转包或违法分包取得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只能向被挂靠人城投通信公司主张权利,而吉城建设公司与此无关;最后,吉城建设公司认为目前仍未满足向城投通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原因在于城投通信公司未将工程预验收中由监理单位提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也没有按要求及时提供竣工验收与结算材料,故并非吉城建设公司违约,欠付工程款数额亦无法确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8月8日,城投通信公司与北建劳务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017年吉林市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工程(X小区);工程内容为修建X小区通信管道;承包方式清包工;工期总日历天数22天;合同总价款为137981.00元;随业主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工程款,并且付款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程进度。付款前北建劳务公司负责开具付款额度的工程款发票履行相应工程款审批手续等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北建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2019年2月2日和2020年3月16日,北建劳务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137981.00元和33897.00元的工程款发票。2017年11月13日,城投通信公司中标取得2017年吉林市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工程(微管廊)的施工。2017年11月16日,吉城建设公司与城投通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2017年吉林市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工程(微管廊),签约合同价为32042009.53元。吉城建设公司就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通过转账和抹账方式共计向城投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2020年5月,北建劳务公司与城投通信公司对北建劳务公司施工的2017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X小区)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718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照片及发票、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预验收报检表、监理通知回复单、施工问题整改表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1878.00元; 二、被告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其中:137981.00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3897.00元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北方建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00元由被告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朱琳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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