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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
联系方式:0553-6763010
注册时间:1993-11-06
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坝湾工业区
简介:
电线、电缆、电加热器材、高低压互感器、自限温伴热带、电线电缆组件生产、销售、研发;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包装材收购;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线电缆产品检验;电线电缆产品敷设、安装、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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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122民初6150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贺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告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华能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如意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1488.78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上述银行存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如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831488.78元;2.被告承担自2020年9月23日至清偿全部票面款项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原告作为收款人收到被告开具的,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号为2108287100103201909234797612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9月23日,票据金额831488.78元,承兑人为被告。汇票到期后,被告如意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能兑付原告。 被告如意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9月23日,因原、被告双方业务往来,被告如意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以原告华能公司为收票人,开具票面金额为831488.78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82871001032019092347976120),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9月23日。涉案汇票“可转让”,未背书转让。 2020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当天,原告通过电子承兑汇票系统提示付款,银行反馈信息为被告拒绝签收,涉案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华能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告如意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如意公司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如意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签收该邮件,截至目前仍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律师函复印件、快递物流信息打印件、快递签收流水打印件、视频光盘予以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831488.7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票面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5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6835元,由被告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顾思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京奎 书记员刘晓静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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