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薛丰慧
联系方式:0398-2968372
注册时间:1997-12-17
公司地址:三门峡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北侧
简介:
电力工程施工、安装;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房屋建筑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水电暖设施及房屋小型维修;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输电线路铁塔、钢管杆、水泥杆生产销售;金属结构件加工(铁附件、标准金具、地脚螺栓、网筋等);图文资料、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及销售;消防设备、器材及消防电子产品的销售、维修;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及保养、消防系统维修与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或凭证经营除外);仓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除外);住宿、餐饮、会议服务;通信设备零售(不含专业通信设备)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信息系统维护及集成服务;电力系统技术开发、推广及应用;水力、风力、光伏发电,旅游开发;电力咨询服务;电力变压器及设备研制、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房屋及柜台出租,电力设备、汽车租赁;物业服务;日用百货、办公劳保用品、家用电器、五金电料、粮油、酒销售,成品油零售(限分公司经营)。
展开
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281民初919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电力)诉被告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电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达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环保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迅波、常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富达电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维护费78334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623.8元(按照协议四.2.2条约定,自应付第一季度维护费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8日,剩余违约金,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2日,原告全资子公司义马翔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与被告签订《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代维护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翔龙公司对被告所有的220KVⅢⅠ、Ⅱ铬砥线、110KV义环线三条供电线路提供运行维护,被告应按季度分批向义马义马翔龙公司支付总计为875000元的年度维护费。合同订立后,翔龙公司已经按约定完成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仅于2017年8月8日支付91652元维护费,余款一直拖欠未付。2017年8月23日,原告决议吸收合并翔龙公司。2017年12月15日翔龙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销。原翔龙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依法由原告承继。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线路维护费,被告一直拒不付款,现特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环保电力辩称,第一,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原则,本案当事人系环保电力和翔龙公司之间,环保电力和翔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没有可以主张合同上的权利;第二、翔龙公司与富达电力是独立的两个公司,民事主体不能混同。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第三、债权的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电力线路维护具有很高的专业资质,可见鉴于对主体资格和合同内容的特殊要求,电力线路维护合同属于特殊性质的合同,显然不同于没有技术资质要求的普通合同;第四,答辩人债务的转让也需要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答辩人称翔龙公司的债务由被答辩的承继。答辩人并未同意翔龙公司将债务转让给富达电力,其债权债务的承继违反法律规定;第五、工作简报不符合合同的所有要件,不可能是合同,既然不存在合同,当然不存在合同约定的金钱债权;第六、被答辩人称答辩人已经于2017年8月8日支付91652元,剩余783348元未付,这不是事实。义马翔龙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7月12日,8月8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公司员工王丽红向答辩人收取维护费。义马翔龙公司分别收到维护费5万元、4万元、6万元、5万元共计20万元,答辩人共支付维护费693304元;第七、义马翔龙公司在工作报告中弄虚作假,构成违约,9月四份工作简报,这是原告提供的工作简报上面的签名王海涛,不是答辩人的员工王海涛的真实签名,显然是伪造。证明义马翔龙公司在上述四个月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提交工作报告,严重逾期,每月应当扣除5%,四个月共计14583.33元,义马翔龙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具第四季度维护费发票也构成违约。另外补充一点,我们公司鉴于与义马翔龙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最后一个季度,义马翔龙公司没有进行维护工作,我们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1、2、3、第三组证据1(翔龙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登记信息一份、2017年8月24日富达电力与义马翔龙公司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吸收合并公告一份、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下发(2017)第65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两份);被告环保电力提交的第三组证据2中的两张承兑汇票(2017年4月27日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5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1、2、第三组证据2、第五组证据(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代维护协议一份、翔龙公司2017年1-12月工作简报十二份、2019年1月9日对账单快递存根一份、环保电力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被告环保电力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原银行客户回单及承兑汇票)、第三组证据1(2017年8月8日收据一份)、第三组证据2中的2017年7月18日银行承兑汇票,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4(2018年6月1日富达电力致环保电力的公函一份),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向被告履行了送达手续,故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付违约金计算表一份),该组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2017年1月24日收据一份及银行承兑汇票四份),因案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根据庭审调查,案涉合同中并无约定被告预先支付了原告部分款项,故被告在2017年1月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与案涉合同并无关联,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公司员工王海涛内部报销的单据一份),该证据因缺乏与案件的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2月22日,义马翔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与被告环保电力签订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代维护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翔龙公司对被告环保电力所有的220kvⅠ、Ⅱ铬砥线、110kv义环线提供运行维护,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为经双方共同协商,被告环保电力向翔龙公司每年支付有偿维护费用总价人民币875000元整,本协议生效起,维护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每次结算协议金额的25%,即人民币218750元整,翔龙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提交前期输电线路及变电设备维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环保电力在5个工作日内对翔龙公司工作进行评价、审核后,由翔龙公司向环保电力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环保电力在5日内向翔龙公司支付维护款项,违约责任为环保电力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翔龙公司有权要求环保电力履约,并予以同期银行活期利率三倍赔偿,本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贰年,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2017年8月24日,翔龙公司与原告富达电力联合发布吸收合并公告,公告载明:2017年8月24日为兼并基准日,自兼并基准日起,翔龙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富达电力概括承受,翔龙公司的债权债务人,如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2017年8月28日,三门峡日报刊登了上述合并公告。2017年12月15日,翔龙公司予以注销。 案涉线路维护协议签订后,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翔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环保电力出具工作简报,环保电力工作人员对上述简报均予以确认。因翔龙公司在2017年8月底被原告富达电力吸收合并,自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富达电力仍按照翔龙公司与被告的约定,继续向环保电力出具工作简报。2017年6月18日,被告环保电力向翔龙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经公司研究,按如下还款计划支付:1、2017年6月底前将2016年第四季度维护款项21万付清;2、2017年7月底前支付2017年第一季度维护款项20万;3、2017年7月底前将脱硫脱硝除尘电器安装工程款合同所欠款项支付10万元。 经查,2017年7月12日,被告环保电力以承兑汇票方式向翔龙公司支付款项200000元;2017年8月1日,被告环保电力通过银行转账向翔龙公司支付10000元;2017年8月8日,被告环保电力以承兑汇票方式向翔龙公司支付款项191652元。 另查明,翔龙公司与被告环保电力之间除签订了案涉的线路代维护协议之外,在2016年双方另签订有线路代维护协议一份、脱硫脱硝除尘电气安装合同一份
判决结果
被告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维护费783348元及违约金(以218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以43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8日;以34584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以5645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783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三倍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被告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陈松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张翼
判决日期
2021-04-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