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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延根
联系方式:0578-8127028
注册时间:2000-12-26
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107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棉、麻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销售;纸制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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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善银、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1123民初8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善银与被告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香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俏晓、人民陪审员叶素萍参与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善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洪、被告城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善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违约金48626.06元(70天*0.0004*173664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遂昌县危房回购处置(货币补偿)协议书》,协定由被告回购原告的房屋并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736645元,款项于原告腾空房屋交付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4月10日,原告腾空房屋并交付于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2017年7月20日原告才收到被告支付的补偿款,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7月19日(共计70日)的违约金48626.06元。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腾空交付义务,被告延迟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善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香琴 审判员雷俏晓 人民陪审员叶素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伊卓芳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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