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善银、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1123民初8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善银与被告遂昌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香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俏晓、人民陪审员叶素萍参与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善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洪、被告城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善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违约金48626.06元(70天*0.0004*173664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遂昌县危房回购处置(货币补偿)协议书》,协定由被告回购原告的房屋并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736645元,款项于原告腾空房屋交付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4月10日,原告腾空房屋并交付于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2017年7月20日原告才收到被告支付的补偿款,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7月19日(共计70日)的违约金48626.06元。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腾空交付义务,被告延迟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善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香琴
审判员雷俏晓
人民陪审员叶素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伊卓芳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