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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43-8333068
注册时间:2012-07-27
公司地址:无棣县工业园开发二路以东、星湖二路以北
简介:
家纺产品研发、设计及检测;货物配送、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信息技术推广及应用;家纺技术咨询服务;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塑料制品、化纤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毛毯加工、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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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王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623民初405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农商行)与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星悦家纺公司)、王洪新、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棣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棣星悦家纺公司、王洪新、高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无棣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3988950元,共计23988950元(截止2020年10月10日);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息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照逾期月利率7.61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为本借款设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动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本息;4.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提供自有财产设定抵押权。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第三被告作为第二被告的妻子,向原告出具《财产共有人承诺书》,该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2月13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000元,到期还款日为2018年12月5日,月利率为5.075‰。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足额还本付息。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无棣星悦家纺公司、王洪新、高红梅均未作答辩。 无棣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3日,无棣农商行与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贰仟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涤纶纤维。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始至2018年12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09%,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于2018年12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支付的款项(包含贷款人依合同约定扣收的款项)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贷款人有权变更清偿顺序。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无棣农商行在合同贷款人栏盖章确认,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人栏盖章确认。 无棣农商行出具《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载明:贷出日为2017年12月13日,到期日为2018年12月5日,利率为5.075‰。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凭证上盖章确认,穆连凯在凭证上签名捺印盖章确认。 2017年12月13日,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棣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5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依据与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抵押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前述之最高余额内。抵押财产为棣国用(2013)第13192号土地使用权。无棣农商行在合同抵押权人栏盖章确认,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抵押人栏盖章确认。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就抵押土地使用权在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12月13日,王洪新与无棣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愿为债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无棣农商行在合同债权人栏盖章确认,王洪新在合同保证人栏签名捺印确认。 2017年11月29日,王洪新向无棣农商行出具《关于为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贷款贰仟万元整提供担保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本人自愿为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贰仟万元整,期限12个月,提供保证担保,并向贵行承诺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上述款项时,我将以全部资产对此笔业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11月29日,高红梅作为王洪新之妻向无棣农商行出具财产共有人承诺书,承诺:“知悉并同意保证人王洪新为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贵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贰仟万元整,期限12个月,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我自愿以全部家庭财产与保证人王洪新共同承担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及产生的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12月13日,无棣农商行按合同约定向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0月10日,尚欠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3988950元及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另查明,2018年3月12日,“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398895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及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拍卖、变卖抵押土地使用权,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2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应还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王洪新对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未能得到清偿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红梅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45元,由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王洪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中震 审判员丁北北 人民陪审员郭云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群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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