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润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姜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执1239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润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5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州市润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姜义支付仪器款900000元;试剂款200975.75元;以200975.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违约金155707.28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暂计14966.8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泰州市润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姜义名下8个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亦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诉讼期间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姜义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龙湖路的不动产,本院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在变价上述不动产时将本案债权列入分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12368短信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顾玉平
审判员吉立
审判员武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君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