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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林海
联系方式:0392-7286138
注册时间:2006-03-28
公司地址:淇县铁西区工业路路北
简介: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玉米淀粉);淀粉糖(葡萄糖、葡萄糖浆、麦芽糖、麦芽糊精、低聚异麦芽糖、结晶果糖、异构化糖:果葡糖浆、果糖);玉米副产品加工、销售;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谷朊粉);小麦粉(通用、专用);消毒剂(液体);热力生产与供应;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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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6民终1122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千百知公司上诉请求:1.核减一审判决第一项货款金额396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飞天公司向千百知公司赔偿因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千百知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10704元;3.本案诉讼费由飞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飞天公司的货款金额应核减有产品质量问题的12吨价值39600元的葡萄糖粉款项;2.千百知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实飞天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千百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错误。 飞天公司辩称,1.飞天公司销售给千百知公司的葡萄糖符合国家标准;2.千百知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且实物证据(一瓶“蜜桃水”),其中的配料表中不含食用葡萄糖,千百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请求的损失客观存在。 飞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千百知公司给付货款333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8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千百知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飞天公司赔偿因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41070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日,飞天公司与千百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飞天公司向千百知公司供应食用葡萄糖,单价3300元/吨,包装25公斤/袋。2019年2月28日,千百知公司出具《送货签收回执单》,收到飞天公司葡萄糖12吨。2019年5月20日,千百知公司以使用飞天公司供应的葡萄糖粉生产的饮品中发现有严重杂质及褐色不明物体为由,向飞天公司发出《关于葡萄糖粉问题成品召回通知函》。同日,飞天公司质量安全部出具两份《质量分析及保证函》,声明针对千百知公司反映情况,认为系包装袋中灰尘和黑点污染等原因造成黑点及絮状物,所生产葡萄糖粉符合GB/T20880《食用葡萄糖》国家标准,保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2019年6月11日,千百知公司发出《关于葡萄糖粉问题产品通知函》通知飞天公司暂停支付货款,沟通问题产品销毁等事项。2019年9月5日,千百知公司发出《关于问题葡萄糖粉生产产品索赔的函》,要求飞天公司赔偿损失。2019年9月12日,飞天公司出具往来帐对账函,应收千百知公司货款334200元。2020年9月19日,千百知公司在对账函信息不符处签字盖章,内容为:截止2019年8月31日,千百知公司共欠飞天公司货款333870元,差异金额为5月20日退葡萄糖粉100kg,单价为3.3元/kg。飞天公司认可取回葡萄糖100kg,价值330元,千百知公司共欠飞天公司货款333870元。后飞天公司以千百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千百知公司以飞天公司提供葡萄糖有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飞天公司赔偿损失410704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月1日,飞天公司与千百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飞天公司向千百知公司供货,千百知公司收货后,于2019年9月19日在往来帐对账函中确认,截止2019年8月31日欠飞天公司货款333870元,飞天公司要求千百知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虽然双方对账函显示,截止2019年8月31日飞天公司应收账款334200元,但2019年9月19日千百知公司在信息不符处签字盖章列明了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故应自2019年9月19日起算。关于千百知公司主张飞天公司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经济损失410704元的反诉请求,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问题果味水系使用飞天公司葡萄糖粉所造成,且千百知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故对其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千百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飞天公司货款33387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千百知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飞天公司提交的千百知承诺书信息明细,系基于千百知公司一审提供承诺书制作,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308.05元,案件申请费21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461元,减半收取3730.5元,合计12228.55元,由千百知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6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合庆 审判员单明霞 审判员罗惠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申霞
判决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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