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力衡器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621民初139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国力衡器有限公司(简称国力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十六局铁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国力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十六局铁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00元进行冻结。2021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21)皖062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26日,国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十六局铁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新泥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