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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8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玲
联系方式:023-63500011
注册时间:1998-12-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
简介: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甲级(按资质证核定的期限及范围从事经营);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按资质证核定的期限及范围从事经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期限从事经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按工程设计证书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安装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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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5民终408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银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对流程步骤进行了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上诉人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方案设计成果,但被上诉人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进行了后面阶段的设计工作,因此对于被上诉人擅自进行的后面阶段的设计,上诉人有权不予付款;2、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在形式、数量及内容上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同样有权不予付款;3、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诉人有权拒绝付款,即使按照庭审时被上诉人举示发票可以视为交付,那么相应的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起算日期也最早只能从庭审之日起算。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浩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浩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银翔公司立即支付浩丰公司设计费406900元,并从2019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浩丰公司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由银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267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2日,银翔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浩丰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编制工作,暂定景观设计约30000㎡、建筑设计(接待中心2100㎡、配套设施用房:管理用房1幢、养猪房1幢、鸡鸭鹅饲养方1幢),工作内容、深度为方案设计及施工图;项目地点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文件:建筑成果文件(一)建筑方案设计成果内容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思路、设计原则综述)2.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场地竖向、消防疏散)3.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4.主要建筑效果图5.造价估算。(二)施工图阶段1.施工图部分(建筑、结构、水电各专业施工图)。景观成果文件(一)景观方案设计成果内容1.设计说明书2.用地条件分析3.总平面图4.重要节点设计图5.道路体系的设计图6.竖向设计图7.植物规划设计图8.场地设计图9.服务设施及小品分布图(二)施工图阶段1.施工图设计部分(在方案和初步设计基础上按国家规范和相应的出图要求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接受并通过专业施工图审查,完善审查意见的成果资料)。报送甲方的设计成果文件结合上述分类归纳为四个部分:建筑方案设计部分、建筑施工图设计部分;景观方案设计部分、景观施工图部分。成果文件数量为:建筑方案设计部分和景观方案设计部分各提交电子文本1套,在建筑和景观设计及施工图电子文本确认后,乙方分别提交各阶段成果文本8套,电子文件1套。上述成果资料若需增加,甲方应另外支付文件打印与晒图费用,各阶段电子文件于乙方收到甲方相应阶段进度款后5日内交付。合同第五条“设计阶段及工期”约定,5.1第一设计阶段:建筑及配套设施用房方案设计及施工图;5.2第二设计阶段:景观方案设计及施工图。5.3乙方收到甲方相对阶段首付款后启动设计工作,后续根据每个阶段步骤设计工作由甲方签字确认及乙方收到合同约定7.1进度款约定比例后,乙方将启动下一步合同约定设计编制工作,流程步骤如下:第一步:建筑设计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并与甲方沟通后签字确定设计面积;第二步:建筑方案设计;第三步:建筑施工图设计;第四步:景观设计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并与甲方沟通后签字确定设计面积;第五步:景观方案设计第六步:景观施工图设计。5.4本合同总工期为60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各阶段提交完整、正确、及时的资料文件后且已支付首付款之日为起算日期。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工期内未完成设计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沟通、方案调整等增加的工作周期),方案工期可予以顺延,但总方案设计工期最长不应超过12个月,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5.5根据本合同5.3项目沟通、汇报后2日内,必须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纪要,或阶段性方案成果认定意见或明确的方案调整意见,作为后续工作推进的依据。否则,乙方有权不同意进行规划调整或进入下一规划阶段。因书面意见延迟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设计费用计取原则,6.1暂定计取面积景观设计总面积约30000㎡、建筑设计:接待中心中面积约2100㎡,进行计取费用。最终以按照乙方实际设计面积为准,计算方式为:景观设计总面积*15元/㎡,建筑设计总面积*60元/㎡。配套管理用房(含为管理用房1幢、养猪房1幢、鸡鸭鹅饲养房1幢)设计费用为5万元。不含第三方审图费用。6.2根据本合同第六条6.1本合同总额暂定为62.6万元。6.3若设计实际工作出现超量、新增、方案确认后再做出调整修改意见则另行磋商洽谈签订增补合同。规划费支付时间及比例第一设计阶段首付款30%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方案设计款40%方案提交确认5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款25%施工图提交确认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设计阶段首付款30%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方案设计款40%方案提交确认5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款25%施工图提交确认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2余款支付说明:若本合同项目自乙方提交施工图文件起半年内未开工或一年内未竣工, 在到期日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设计阶段余款。7.3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6%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或审查,评审或者审查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乙方应根据评审或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及时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乙方提交相应文件后15天期满,视为乙方己按约定完成了该阶段的成果资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支付乙方该阶段的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并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设计文件延期交付,乙方不对此承担责任。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乙方各阶段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往来函件),甲方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甲方审定认同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且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约定支付乙方该阶段的全额费用。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总设计工期超过12个月,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的相应设计费。合同履行期间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甘华斌(电话X,联系地址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号,电子邮件X@qq.com,乙方联系人王禹杰(电话X、电子邮件X@qq.com)、何龙杰(电话X、电子邮件X@qq.com),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X号金山矩阵商务楼X座X楼。由上述指定联系人签署的文件交接资料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同时甲乙双方应确保上述地址为有效地址,如甲乙双方向对方上述地址或联系人发送通知或文件资料,任何依该地址寄送(挂号邮寄或邮政快递)的文件,凭有关邮寄凭证,寄出之日第七日视为送达。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则变更方有义务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相对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该合同并对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前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5月,银翔公司向浩丰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87800元,浩丰公司向银翔公司开具了发票。 2019年10月25日,银翔公司向浩丰公司发送邮件一份(含附件2个),主要内容为:浩丰杨琨:附件为我司发与贵司的函和我司修改的图纸,贵司设计的图纸在专家评审中有很多问题,建筑的标高、道路的线性及标高都有问题,有些道路要回填近10米,修建难度极大切后期容易沉降及断裂,故我司请专家对建筑及道路做了优化,图纸中建筑及道路的标高做了重大调整,道路线型也进行了优化,图中红色框选的黄色线段是建议最新的道路走向及开口位置,223、220及214是最新的标高。望贵司对此事引起重视,并积极配合我司对方案尽快做出调整。银翔公司2019年10月25日向浩丰公司发送的《关于“银翔·和悦庄园”建筑及景观设计调整的函》载明的内容如下: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司于2018年9月份与我司签订关于和悦庄园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又于2019年5月签订了建筑及景观设计合同,贵司承接了该项目前期整体的设计工作,目前贵司已提供建筑及景观的施工图,我司在审图中发现建筑及景观的设计均出现较大的土石方回填量。具体如下:1.设计图中我司会所外接政府的道路基本都需回填,最高处接近10米,后期使用时会出现大面积沉降及开裂。将会对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会所正负零标高过高,导致至湖边的亲水步道过陡,贵司提供的图纸中居然出现道路两侧加栏杆,极其不合理。3.湖边的环形步道出现大量台阶,无法对使用者达到无障碍通行。4.游泳池四周出现高大挡墙,不但极大的增加了我司的修建成本,也对后期的使用安全性造成影响,需对游泳池的大小及形状进行优化。5.会所两侧水景出现高大挡墙,建议取消。6.连接政府公路的接口标高不正确,后期会导致无法连接,且接口位置处在转弯位置,后期使用会有安全隐患。请贵司对以上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在图纸上落实方案汇报时向我方承诺的无超2米以上的挡墙承诺,并请在5天内将上述问题修改完成。否则我司将保留追究贵司违约的责任。 2020年1月9日,银翔公司向浩丰公司发送邮件一份《关于“银翔·和悦庄园”建筑及景观设计委托其他单位深化设计的函》,主要内容为: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司承接的我司“银翔·和悦庄园”建筑及景观设计,我司于2019年10月25日去函贵司“对于贵司所提交景观施工图电子文档,未结合地形设计且后期隐患严重需要重新调整方案”希引起高度重视,要求贵司在5天内重新调整后给我司,但两个多月过去了,贵司也未正式回函我司,配合极其不积极,多次推脱后至今没有提供调整后图纸,导致我司一再延迟开工时间,给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基于以上原因,我司将委托其他单位对景观工程相关问题进行深化设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贵司合同款中扣除,同时我司将暂时停止对贵司合同进度款的支付,并保留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特此函告。 一审庭审中,浩丰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签收单》两份,拟证明浩丰公司已向银翔公司银翔公司交付了方案和施工图成果,银翔公司银翔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1.交送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的《设计成果签收单》载明:项目名称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委托方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件人杨琨。经双方认定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主要内容:依据“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的合同约定,现已完成景观方案阶段设计工作,并交付和确认如下成果资料如下:1.景观方案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文本8套,电子档1份。本次交付的文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深度、形式、数量。收件单位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甘华斌在收件人处签名,并签署时间“2019.10.10”。2.交送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的《设计成果签收单》载明:项目名称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委托方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件人杨琨。经双方认定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主要内容:依据“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的合同约定,现已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并交付和确认如下成果资料信息如下:1.(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文本6套,电子文本1套。本次交付的文件符合约定的时间、深度、形式、数量。收件单位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甘华斌在收件人处签名,并签署时间“2019.10.10”。 浩丰公司于一审庭审中还举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6张(复印件),拟证明浩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银翔公司银翔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X记账联复印件:设计服务费70400元。 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X记账联复印件:设计服务费100000元。 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X记账联复印件:设计服务费80000元。 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9月29日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X记账联复印件:设计服务费100000元。 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9月29日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X记账联复印件:设计服务费12500元。 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9月29日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X记账联复印件:设计服务费44000元。 浩丰公司并于一审庭审中向银翔公司提交了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X、№X、№X、№X、№X、№X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浩丰公司与银翔公司签订的《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浩丰公司要求银翔公司支付设计费406900的诉讼请求。综合浩丰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举示的两份《设计成果签收单》所载明的内容及银翔公司2019年10月25日向浩丰公司发送的《关于“银翔.和悦庄园”建筑及景观设计调整的函》中载明的“目前贵司已提供建筑及景观的施工图”内容,一审法院认定浩丰公司在2019年10月10日及之前向银翔公司提交了景观方案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文本8套,电子档1份)以及建筑及景观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文本6套,电子文本1套),且银翔公司未在2019年10月16日前向浩丰公司作出书面回复。故,根据双方所签《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经核算后确定银翔公司应向浩丰公司支付设计费336500[景观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款:30000㎡×15元/㎡×65%=292500元;建筑及配套设施用房施工图设计款:2100㎡×60元/㎡×25%=31500元;50000元×25%=12500元]。 关于浩丰公司要求银翔公司从2019年10月24日起按应付设计费的年利率24%计算支付浩丰公司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银翔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抗辩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双方《银翔和悦庄园景观及建筑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浩丰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银翔公司欠付设计款金额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浩丰公司主张的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银翔公司付清设计款之日止。 关于银翔公司抗辩浩丰公司未向其开具合同约定的相关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设计费的问题。因浩丰公司已于一审庭审中向银翔公司提交了加盖有浩丰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因此一审法院对银翔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336500元;并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前述设计费336500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支付违约金。二、驳回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8元,由上诉人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邓方彬 审判员张泽兵 审判员江信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婷 书记员肖姗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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