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严
判决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