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黔0303执保127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黔0303民初8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暂停支付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法律文书款账户上应付给被申请人张秋实的执行款7602元。现申请人撤回了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秋实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秋实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晓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光凤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