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义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黔0303执保124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孙义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孙义梅在本院法律文书款账户上应得的执行款11447元,并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停支付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法律文书款账户上应付给被申请人孙义梅的执行款1144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韩光凤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