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交达龙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02执6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交达龙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902民初402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事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2021年1月15日冻结(或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19日冻结其名下车辆。
3、后本院经委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
4、后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清郁
审判员陶鹰峰
审判员孙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沈贤璐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