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华、王喜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04民初400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志华、王喜荣与被申请人李法友及第三人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华、王喜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法友名下银行存款348671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法友名下银行存款348671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吴建京
人民陪审员唐立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徐乐
判决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