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李明、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1)吉2401执异44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明、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春红对本院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刘春红称,2011年3月22日,案外人刘春红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71404元的价格购买了盛世家园2号楼2单元502号房屋。同日,案外人向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购房款,案外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使用至今。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对案外人刘春红所有的延吉市盛世家园2号楼2单元502号房屋的执行,解除该房屋的查封。
经查明,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吉2401执179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明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铁南路1358号盛世家园2号楼2单元502、幢号:0313、建筑面积为96.93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涉房屋登记信息为: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在李明名下;所有权证号:吉(2019)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取得时间:2013年3月8号。
被执行人李明于2013年3月7日用案涉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借款时办理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借款期限为20年,他项权证号为延房预字第158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明借款时提交的2013年2月28日李明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盛世家园第0313幢2层2单元502号房,预测建筑面积96.93平方米,房款为439873元。付款方式为按揭,首付198873元,银行按揭241000元。还提供中国建设银行的两份现金交款单,交款人为李明,收款单位为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50718元、148155元。
另,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2011年3月22日,案外人刘春红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以每平方米2800元的价格购买盛世家园第2幢2单元502号、建筑面积为96.93平方米的房屋,价款为271404元。当日,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出具了271404元的房款收据。
2015年12月12日,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收据,一份为装修垃圾费、袋装垃圾清运费、装修上料费、水费、电费共2335元,一份为卫生费、取暖费、保证金共3756元。
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水费抄表记录,户名为刘春红。
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历月电费明细,户名为盛世家园2号楼2单元502。
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出具的案外人缴纳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取暖费证明,用户名为刘春红,地址牡丹小区2号楼2单元502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刘春红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朴龙哲
审判员车秀英
审判员许靖研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车鸣慧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