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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辉
联系方式:010-51881000
注册时间:1992-06-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
简介:
铁道建筑系统内汽油、煤油、柴油,大型物件运输;无船承运;招投标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黄金制品、白银制品、非金属矿石及制品、金属矿石(粉)、金属材料、石油制品(专项许可项目除外)、沥青、焦炭、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有色金属、轮胎、橡胶、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燃料油、谷物、豆、薯类、日用品;仓储服务;包装服务;工程信息咨询;机械设备、器材租赁;出租办公用房;废旧金属与非金属制品的回收及批发(不含危险废物);货运代理;投资及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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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106民初1250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公司)与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盛大公司)、第三人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新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敏、第三人中铁物资新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宏盛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铁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26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940408.89元(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并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9日,我公司的子公司中铁物资新疆公司因采购货物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60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履行交货义务,且未退还预付款2600000元。2016年8月19日,中铁物资新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了债权转让等事项,但被告至今未退还预付款,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宏盛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第三人中铁物资新疆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向被告采购货物,向其支付了预付款26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给我公司供货且未退还预付款。2016年8月19日,我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经审理查明,中铁物资新疆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金宏盛大公司支付了两笔预付款,分别是1500000元和2600000元,因金宏盛大公司未发货,金宏盛大公司将1500000元预付款退还给中铁物资新疆公司。2013年4月23日,中铁物资新疆公司与金宏盛大公司签订《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约定中铁物资新疆公司从金宏盛大公司处采购螺纹钢,总价款30000020.5元。中铁物资新疆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金宏盛大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0000000元,因金宏盛大公司未发货,金宏盛大公司分三次向中铁物资新疆公司退还预付款共计30000000元,尚欠2600000元未退还。2016年8月19日,中铁物资公司与中铁物资新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中铁物资新疆公司将上述2600000元债权转让给中铁物资公司,债权转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并通过在《工人日报》发布公告的方式向金宏盛大公司通知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记账凭证、华夏银行电子回单、中信银行网银转账业务回单、银行承兑汇票、企业询证函、还款凭证、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工人日报》公告,第三人提供的《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2600000元; 二、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利息979225元【2600000元×6.55%×5.75年(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三、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540408.89元,给付金额3579225元,占诉讼标的的78.83%,应收案件受理费43123.27元(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994.07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29.20元。本案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政 人民陪审员刘兰州 人民陪审员褚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静静
判决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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