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赛德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执18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赛德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新01民终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07447.1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707447.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在小额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辆车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线索,未发现其踪迹及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马卫国
审判员李国华
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娜孜拉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