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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东进
联系方式:021-62960162-601
注册时间:2012-06-19
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1236号5幢334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信息技术、海洋石油科技、石油科技、天然气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工厂运营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包装、加工、检测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保洁服务;餐饮企业管理;日用百货、文具用品、服装、户外用品、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码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物业管理;金属制品、汽车配件、纸制品、纺织品的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三方物流服务;人工装卸服务;打包服务,健康咨询;保险咨询;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海员外派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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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624号         判决日期:2021-03-09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琪公司)与被告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翔公司)及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橙正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佩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赵某2、被告速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又于2020年12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佩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赵某1、被告速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佩琪公司申请撤回对修橙正裹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独任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佩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速翔公司支付佩琪公司合同款180020.65元及以180020.6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标准计自2020年2月2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27日,佩琪公司与修橙正裹公司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合同》。2019年10月1日,佩琪公司与修橙正裹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人事代理服务合同》自2019年10月1日起中止履行,《补充协议》生效不视为《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的解除。同日,根据修橙正裹公司安排,佩琪公司与速翔公司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佩琪公司为速翔公司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内容为速翔公司的员工代发薪资、代缴社保、代为办理入职手续。合同还约定付款时间、迟延付款滞纳金等事宜。然速翔公司未按约向佩琪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的社保、服务费及开票税费等社保账单金额合计180020.65元。上述费用180020.65元,除服务费外,佩琪公司已直接代付或通过供应商代付。佩琪公司经催讨无果,无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速翔公司辩称,其一,速翔公司对案涉《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加盖速翔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但认为该合同专用章由史某某控制并加盖,即使真实,史某某加盖公章未取得速翔公司及股东授权。其二,修橙正裹公司与佩琪公司恶意串通,损害速翔公司的合法利益,案涉《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其三,速翔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佩琪公司所称其为速翔公司员工代为缴纳社保、保险费等事实不存在。佩琪公司始终知悉《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履行主体是修橙正裹公司,而非速翔公司。其四,《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速翔公司对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不持异议。故速翔公司不同意佩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3日,速翔公司成立。股东为浙江集翔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化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修橙正裹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史某某,登记机关核准日起为2019年10月15日(注:系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2019年7月27日,修橙正裹公司与佩琪公司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佩琪公司受修橙正裹公司委托,为其办理各地人事代理服务;该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员工是指修橙正裹公司直接聘用并委托佩琪公司提供委托服务的雇员;委托服务包括薪资服务、员工入职/离职、社会保险(全国属地缴纳)等;修橙正裹公司应明确告知佩琪公司,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比例,代发的工资报酬等,以便佩琪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为修橙正裹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佩琪公司提供人事服务时,应按照修橙正裹公司指示的缴费项目、基数、比例等操作,保护修橙正裹公司的合法权益;服务费从合同开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算,每人每月40元;服务费根据双方商定,以佩琪公司《付款通知单》为当月服务费的结算依据;修橙正裹公司每月15日前截止增减员数据申报,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佩琪公司《付款通知单》每月16日前发出,修橙正裹公司当月收到《付款通知单》2个工作内确认账单,并在当月20日前付款至佩琪公司账中,佩琪公司收到款项2个工作内开具发票至修橙正裹公司;《付款通知单》中包括人事服务费、社保公积金代付费用、补充商业保险费用、工资代付费用等;服务费是人力资源营业性收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资和社保等属于代收代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修橙正裹公司委派修橙正裹公司的林超作为其履行该合同与佩琪公司的指定联系人,联系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XX路XXX号XXX幢XXX室,电子邮箱为XXXXXXXXX.com;除双方特别约定,佩琪公司没有为修橙正裹公司垫款的义务,如修橙正裹公司迟延支付总费用,佩琪公司可相应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且不承担责任;如因修橙正裹公司原因至佩琪公司迟于约定日期收到修橙正裹公司付款的,佩琪公司有权按应付款的5‰/天收取滞纳金;等等。 2019年8月16日,速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方树明变更登记为杨某某。 2019年10月1日,修橙正裹公司与佩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人事代理服务合同》自2019年10月1日起中止履行,修橙正裹公司自该日期起不结算并支付合同款项,佩琪公司自该日起期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原《人事代理服务合同》重新启动日期,双方另行约定;若修橙正裹公司需要变更履行合同的主体为另一关联公司,佩琪公司同意配合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该协议的生效不视为原《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的解除;该协议为原合同的有效补充,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日,速翔公司与佩琪公司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该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林超电子邮箱为XXXXXXXXX.com。该合同其他内容与修橙正裹公司与佩琪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的《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相同。 2019年10月31日,佩琪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速翔公司指定XXXXXXXXX.com及XXXXXXXXX.com邮箱催讨2019年10月社保公积金的款项。2019年11月2日,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向速翔公司账户转入137000元。同日,速翔公司向佩琪公司转账137013.21元(备注:10月费用)。2019年11月30日,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向速翔公司账户转入180000元,同日,速翔公司向佩琪公司转账177102.48元(备注:11月费用)。 2019年12月16日,佩琪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修橙正裹指定邮箱XXXXXXXXX.com发送三个附件,分别为开化速卡12月社保公积金账单、速翔-代理12月社保公积金账单、修橙正裹-单工伤+商保12月账单。其中,速翔公司付款通知记载:2019年12月,陈学军、陈尔贵、冯雪峰、丁凯等69人社保、公积金、服务费、税费合计144653.54元。2019年12月24日,佩琪公司向XXXXXXXXX.com邮箱再次发送三个附件,分别为开化速卡1月社保公积金账单、速翔-代理1月社保公积金账单、修橙正裹-单工伤+商保1月账单。其中,速翔公司付款通知记载:2020年1月,王志恒等35人社保、公积金、服务费、税费合计33787.26元。2020年1月10日,佩琪公司向XXXXXXXXX.com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截至目前,佩琪公司仍未收到12月社保公积金的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商务合同,贵司应在每月20日前打款至佩琪公司,现贵司已逾期21天仍未支付,望贵司2020年1月13日中午12点前务必打款至佩琪公司,若贵司仍未打款,则佩琪公司会根据双方签署的商务合同进行社保公积金强制减员,并收取相应滞纳金,特此通知。2020年2月28日,佩琪公司又将速翔公司2020年2月社保公积金账单发送至XXXXXXXXX.com邮箱,其中速翔公司付款通知记载:2020年2月,徐洪波等1人社保、公积金、服务费、税费合计1579.85元。以上合计180020.65元(=144653.54元+33787.26元+1579.85元),其中服务费合计3680元(=2640元+1000元+40元)。 2020年3月11日,速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某某变更登记为蔡某某。2020年5月27日,速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蔡某某变更登记为蔡贤法。 2020年6月11日,史某某在接受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询问时陈述:速翔公司系史某某通过开化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蔡某某控制的浙江集翔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史某某实际控制速翔公司期间将600万款项转至其个人账户300万元;开化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速翔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在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的财务部集中处理的,相关财务凭证也都在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财务办公室集中存放;史某某所有控制的公司,都是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所有经营资金都是流入修正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等等。 庭审中,佩琪公司与速翔公司一致申请就庭审后双方补充提供的证据发表书面质证及辩论意见。 审理中,佩琪公司陈述:关于案涉《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系由林超将加盖速翔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佩琪公司;关于速翔公司向佩琪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1月代垫款项及服务费,佩琪公司均向速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分别为SFXXXXXXXXXXXX、SFXXXXXXXXXXXX)寄送至速翔公司指定人员林超;林超通过其XXXXXXXXX.com邮箱向佩琪公司何菁菁邮箱发送若干个电子邮件,提交案涉社保公积金增减员申报名单;佩琪公司登陆社保行政部门的社保及公积金系统,根据速翔公司提供的月度增减员名单,在系统中录入增减名单的个人信息,佩琪公司通过该流程可以完成代缴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的缴纳。速翔公司陈述:2020年3月前,速翔公司由史某某实际控制,速翔公司于2020年3月向史某某取回公司公章,并未取得合同专用章。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人事代理服务合同》两份、《补充协议》、电子邮件及附件、企业公示信息、速翔公司分户明细对账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佩琪公司为证实其实际代垫了速翔公司提交的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职工社保公积金等款项,向本院提供了其与广州市友谊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事委托管理协议书》、与淮安工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作协议》、与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作协议》、与南京易联碧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作协议》、与无锡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作协议》《合同续签协议书》、与宿迁市创元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作协议》、与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作协议》以及招商银行对账单若干、来沪人员招退工等情况若干、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若干、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表若干、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干等。速翔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经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佐证佩琪公司已实际代垫了速翔公司提交的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职工社保公积金等款项
判决结果
一、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垫款及服务费合计180020.65元; 二、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180020.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三、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5.48元,由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建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林天祺
判决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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