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太阳风橡胶有限公司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1024民初4385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太阳风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书面《供货合同》中约定“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诉讼管辖权在甲方所在地”,本案甲方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辩称,2008年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轮胎,期间双方约定《供货合同》一年一签。2016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价格协议书》,约定今后不在签订《供货合同》,以口头协议为准,且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该《供货合同》已经失效,因此管辖部分没有约束力。买卖合同纠纷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被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台州太阳风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蒋王意
判决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