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郑克雄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2020)浙0182民督240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克雄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被申请人郑克雄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期限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0日;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5.790000%确定,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被申请人肖云红在保证函上签名为被申请人郑克雄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8年10月22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自助发放凭证上载明借款年利率为9.775024%;借款发放后,被申请人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已构成违约。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凭证、保证函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郑克雄给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267.27元及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62535%计算的利息,被申请人肖云红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郑克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3267.27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62535%计算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肖云红对被申请人郑克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郑克雄负担,被申请人肖云红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彭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潘奕洁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