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51民初9741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沈敏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宇红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