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51民初9741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625562.3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证金额为人民币3625562.3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25562.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黄菲菲
审判员刘凯
人民陪审员黄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凌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