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51民初974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上海峰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沪0151民初97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4月13日,因查封、冻结期限到期,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凌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