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91执199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26
法院: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19)鄂0191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邮件因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无人签收退回。
2、本院于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一个,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3、本院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武汉大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根据住所地厂房保安介绍,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份将厂房内的杂物全部搬走,且仍欠园区厂房租金等费用。
上述查封措施,需要续封的可以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或未提交续封申请所导致的查封失效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朱晓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执行员郑书立
书记员王观胜
判决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