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波与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802民初4436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波与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谢波诉称,2016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单项考核协议》,约定原告挂靠在被告公司名下,使用被告的名义进行广元市利州区观音岩安防项目的实施。2016年11月10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项目合作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就广元市利州区观音岩石窟安防建设项目达成一致,该工程地点为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新民村,工程内容包括安防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等,合同总价为2866668.7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通过被告账户向广元市利州区文华广电新闻出版社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8日进场施工,于2017年7月3日完工并交付广元市利州区文华广电新闻出版社使用。后因项目受2018年7月11日特大洪水影响,部分设备被淹,原告与广元市利州区文华广电新闻出版社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合同价格97957.00元,合同价格总价为2964625.74元。从2017年3月16日到2019年12月10日,广元市利州区文华广电新闻出版社的所有合同款项共计2964625.74元均已转至被告账户,原告前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也返还至被告账户,被告在扣除该项目3%的提成后,一直未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6年11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单项考核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参见(照)甲方(原告)的《项目部管理细则》执行。而《项目部管理细则》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存在《单项考核协议》的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玉
人民陪审员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廖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敏
判决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