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峻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8执异644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峻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屹安贸易有限公司、叶波、叶珈延、杨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118执5597号〕一案中,案外人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叶珈延名下房屋的执行行为,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行为。在异议审查期间,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涉案查封行为为轮候查封,依法不具有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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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浩
人民陪审员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陈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思越
判决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