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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韦建强
联系方式:0771-3920002
注册时间:2008-02-15
公司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62号厂房大楼一楼
简介:
销售:纸张、印刷材料、包装材料、纸制品、造纸原料、淀粉(非食用)、装卸搬运、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物流服务、投标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日用百货、印刷设备、纸浆、机械设备、钢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运(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纸制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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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与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107民初2010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917297.96元及资金占用费505144.11元(以191729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2%,自2018年6月23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共计494日,即1917297.96元×19.2%÷365天×494天,此后的资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455.82元(以1917297.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50 2 %即利率7.125%,自2018年6月23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共494日,即1917297.96元×7.125%÷365天×494天,此后的违约金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1月起向被告出售印刷类纸张数批,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双方于2017年1月17通过《询证函》,就双方往来账款进行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9747.96元。2017年3月1日,被告就上述欠款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同日,原、被告签订《划款计划书》,约定被告按如下方式向原告分期支付上述欠款,2017年3月31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4月30日支付欠款200000元、2017年5月31日支付欠款450000元、2017年6月30日付清欠款450000元、2017年7月31日付清欠款45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双方还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则应按欠款的1.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是,被告并未按《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拖欠1917297.96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原、被告共同出具一份《询证函》,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9747.96元。2017年3月1日,被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分期归还欠款。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确认截至2017年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9747.96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4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5月31日支付450000元、2017年6月30日支付450000元、2017年7月31日支付45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该计划书第三条约定:“自本还款计划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应遵守承诺按时如期还款,如乙方未能遵守承诺,出现逾期或不还款 3 现象,甲方有权按需按当期还款数额或剩余货款数额的1.6%计算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在偿还当期货款或剩余货款数额时一并支付给甲方。”第四条约定:“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支付应还款项,逾期的则每天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约定:“如因乙方逾期还款行为导致甲方提起诉讼的,由此产生的甲方含且不仅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018年6月21日,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催告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17297.96元。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签收该函。 2020年3月1日,原告与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原告的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费50000元。2020年3月4日,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载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7297.96元; 二、被告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1917297.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6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1917297.9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全额支付货款1917297.96元之日】; 三、被告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 5 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079元(原告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茂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罗媛 人民陪审员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翰明
判决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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