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0371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与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林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建工公司诉称,2017年11月7日,我公司(合同乙方)与林大林业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劳务合同》,约定:林大林业公司将密云密溪路36号院园林项目(以下称涉诉工程)C、F区种植工程劳务分包给我公司;承包范围包括图纸承包范围内的人工整地、苗木修建种植、种植期间苗木养护至移交给养护单位等施工;我公司提供的材料包括杉木杆、无纺布;我公司提供的机械工具包括除草机、铁锹、洋镐;该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为完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乙供材料和机械费、材料的场地运输及二次倒运费、可能出现的雨季和夜间施工及赶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利润、规费、管理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金,并考虑风险费用等所有费用;合同暂定价款为20.7万元;进场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暂定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林大林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劳务款并通知我公司停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2018年8月20日,双方就该建设项目己完成的工程劳务作业进行竣工验收,于2018年11月5日双方确认和签署了《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于2019年1月22日双方确认并签署了《工程验收单》。2019年1月28日,双方对我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劳务进行最终结算,双方确认和签署了《最终结算单》,确认我公司已完成劳务的结算金额为151118.97元,林大林业公司已支付金额为0元,未付金额为151118.97元。最终结算至今已一年多,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要求林大林业公司付款,但其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林大林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佟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鸣鸣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