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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
联系方式:0513-82673178
注册时间:1994-06-30
公司地址:海门市正余镇仿宋街83号
简介:
电力机械、生铁铸件、橡胶轮、减速机械、包装机械、电力系统物料输送设备、港口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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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杨柳、沈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02执26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以及截至2017年7月6日的利息144033.33元、复利1061.41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1440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二、被执行人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对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96元,减半收取计344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48元,由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19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2019年8月16日、11月3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或“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郁永平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被执行人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号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2月4日,本院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郁永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65c926ac99456268@wx.tenpay.com),冻结期限一年,实控金额7966.66元。 4、2019年9月25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发送传票,传唤其至法院接受执行约谈,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至。 5、2019年12月5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郁永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65c926ac99456268@wx.tenpay.com),划拨金额为7966.66元,该款项已全部转为本案执行费。 6、2019年8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号车辆已于2018年11月13日过户至案外人名下,本案中无法查封处置。 7、2019年8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8、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沈亚、郁水平、张金秀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实际控制金额为0或数额较小,本案中未予划拨;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中未对上述银行账户继续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中还轮候查封了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市海门镇秀山东路1999号内4、5、6、7号房不动产(均为第二十轮)、沈亚名下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静海新村605幢303室不动产(第八轮)、郁水平名下在海门市海门街道腾达花园316幢401室、501室不动产(第七轮),因系轮候查封且无优先权,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9、执行过程中查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6破申4号案件受理被执行人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10、2019年12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柳、沈亚、徐建华、袁卫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2020年2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天威,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其已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且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执行费7966.66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柳、沈亚、徐建华、袁卫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或被执行人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礼 审判员王明华 审判员陈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烨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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