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执131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12019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1、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岩土勘探费、设计费人民币1424466.25元、利息(以1424466.25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2507元、仲裁费人民币29958元。
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受理通知和财产调查表,向被执行人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2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理。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有关查询材料等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201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林骁
审判员李晓芳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松
书记员贾宇飞
判决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