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刘殿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287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佩琪信息技术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德邦,被告刘殿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梅、陈虚怀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请求判令:1、佩琪信息技术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32元,不支付被告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9672.7元,支付被告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112元,不支付被告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630元,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22.74元,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912.66元,不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应支付的总金额合计为18744元,判令原告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支付。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原告佩琪信息技术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32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福劳人仲案[2019]24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81.92元。
二、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9222.53元。
三、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
四、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22.74元。
五、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912.66元。
六、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七、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0元,由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单琪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人民陪审员王红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曾丽梨(代)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