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东进
联系方式:021-62960162-601
注册时间:2012-06-19
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1236号5幢334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信息技术、海洋石油科技、石油科技、天然气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工厂运营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包装、加工、检测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保洁服务;餐饮企业管理;日用百货、文具用品、服装、户外用品、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码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物业管理;金属制品、汽车配件、纸制品、纺织品的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三方物流服务;人工装卸服务;打包服务,健康咨询;保险咨询;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海员外派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展开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刘殿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287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佩琪信息技术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德邦,被告刘殿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梅、陈虚怀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请求判令:1、佩琪信息技术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32元,不支付被告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9672.7元,支付被告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112元,不支付被告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630元,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22.74元,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912.66元,不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应支付的总金额合计为18744元,判令原告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支付。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原告佩琪信息技术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32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福劳人仲案[2019]24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81.92元。 二、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9222.53元。 三、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 四、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22.74元。 五、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912.66元。 六、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七、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0元,由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单琪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人民陪审员王红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曾丽梨(代)
判决日期
2020-12-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