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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林海
联系方式:0392-7286138
注册时间:2006-03-28
公司地址:淇县铁西区工业路路北
简介: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玉米淀粉);淀粉糖(葡萄糖、葡萄糖浆、麦芽糖、麦芽糊精、低聚异麦芽糖、结晶果糖、异构化糖:果葡糖浆、果糖);玉米副产品加工、销售;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谷朊粉);小麦粉(通用、专用);消毒剂(液体);热力生产与供应;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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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622民初81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铭杰、苏广君、被告千百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飞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33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8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次发生果葡糖浆及食用葡萄糖买卖业务,截止2019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333870元货款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 千百知公司辩称,2019年2月28日,我公司收到飞天公司的葡萄糖粉12吨,该12吨葡萄糖粉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我公司使用该货物后,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款项不应支付,相反,飞天公司应赔偿我公司的损失。其它货款无争议。 千百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飞天公司赔偿因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410704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飞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飞天公司向我公司提供葡萄糖粉等产品,我公司生产果味水对外销售,2019年5月12日,我公司发现飞天公司2月28日提供的葡萄糖粉(生产批次2019年1月21日)存在质量问题,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杂质及黑色不明物。5月13日,飞天公司到我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并带回样本分析。5月20日,飞天公司出具《质量分析及保证函》,虽承认该批次货物确会造成成品葡萄糖中有黑点及絮状物,但又以所供葡萄糖符合国家标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我公司用该批葡萄糖生产果味水47299件,售出41424件,库存5875件。为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我公司商业信誉,我公司对经销商库存的37357件果味水及我公司库存5875件就地销毁,以上成本共计410704元。我公司认为,由于飞天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飞天公司理应赔偿,但经多次沟通,飞天公司拒不履行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请求。 飞天公司辩称,1、我公司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千百知公司所称问题不能确定为飞天公司产品质量造成的,关于质量异议如何处理,双方合同第三条已经明确约定,千百知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又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对账函,确认欠货款视为已不再对此提出异议,在本案飞天公司索要货款时,又提出质量问题不符合常理;3、千百知公司所称的损失不真实,不能确定已实际发生。综上所述,应当驳回千百知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9年1月1日飞天公司与千百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2019年2月28日千百知公司《送货签收回执单》,均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飞天公司与千百知公司供货及收货情况,本院予以采纳;2、飞天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及往来帐对账函,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千百知公司欠款情况,本院予以采纳;3、千百知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4、千百知公司提交的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2日的千百知产品入库单及所附领料单、退料单,系千百知公司单方出具,飞天公司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葡糖糖粉系飞天公司供应产品,本院不予采纳;5、千百知公司提交的两份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5月20日飞天公司质量安全部出具的两份《质量分析及保证函》、2019年5月20日千百知公司发出的《关于葡萄糖粉问题成品召回通知函》、2019年6月11日千百知公司发出的《关于葡萄糖粉问题产品通知函》、2019年9月5日千百知公司发出的《关于问题葡萄糖粉生产产品索赔的函》,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6、千百知公司提交的47位客户销毁问题果味水《客户承诺书》及其中35位客户相应的《千百知销售出库单回单》、2019年8月12日《客户投诉处理单》、被告自行销毁库存问题果味水照片,均系其单方制作,不能证明问题果味水与飞天公司所供葡萄糖粉之间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7、千百知公司提交的焦文召当庭证言,因焦文召系其公司员工,与其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飞天公司与千百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飞天公司向千百知公司供应食用葡萄糖,单价3300元/吨,包装25公斤/袋。2019年2月28日,千百知公司出具《送货签收回执单》,收到飞天公司葡萄糖12吨。2019年5月20日,千百知公司以使用飞天公司供应的葡萄糖粉生产的饮品中发现有严重杂质及褐色不明物体为由,向飞天公司发出《关于葡萄糖粉问题成品召回通知函》。同日,飞天公司质量安全部出具两份《质量分析及保证函》,声明针对千百知公司反映情况,认为系包装袋中灰尘和黑点污染等原因造成黑点及絮状物,所生产葡萄糖粉符合GB/T20880《食用葡萄糖》国家标准,保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2019年6月11日,千百知公司发出《关于葡萄糖粉问题产品通知函》通知飞天公司暂停支付货款,沟通问题产品销毁等事项。2019年9月5日,千百知公司发出《关于问题葡萄糖粉生产产品索赔的函》,要求飞天公司赔偿损失。2019年9月12日,飞天公司出具往来帐对账函,应收千百知公司货款334200元。2020年9月19日,千百知公司在对账函信息不符处签字盖章,内容为:截止2019年8月31日,千百知公司共欠飞天公司货款333870元,差异金额为5月20日退葡萄糖粉100kg,单价为3.3元/kg。飞天公司认可取回葡萄糖100kg,价值330元,千百知公司共欠飞天公司货款333870元。后飞天公司以千百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千百知公司以飞天公司提供葡萄糖有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飞天公司赔偿损失41070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387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08.05元,案件申请费21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461元,合计15959.5元,由被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磊 人民陪审员高丽娜 人民陪审员董文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宋翠翠 书记员杨冰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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