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良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民终26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良及贵州剑江大饭店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长罗朝国,审判员赵传毅,审判员干秋晗,书记员张健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健担任记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00元,减半收取138400元,由贵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朝国
审判员赵传毅
审判员干秋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韦嫣婷
书记员张健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