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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梁伟业
联系方式:0935-6130008
注册时间:2008-03-27
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文昌路2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代理基金代销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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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与赵某、蔡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民申2125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赵某、蔡某、一审被告王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错误认定。1.二审认定申请人将担保期限由一年改为三年即自2015年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错误,《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申请人对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作修改;2.二审认定申请人基于篡改后的保证期限,再次将40万元借款出借给王某以及申请人依据改动后的保证额度存续期给王某再次发放40万元贷款错误。首先,申请人没有改动保证期间,申请人修改的是《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期间而非保证期间;其次,《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额度存续期间为三年,前两年为额度支用期,申请人没有修改过额度存续期,申请人根据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再一次给王某支用借款40万元,二审认定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额度存续期限最长为三年的条款对赵某、蔡某不具法律约束力属错误认定;3.二审认定申请人给王某出借该笔借款时出借期限约定为一年,已超出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错误;4.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给王某贷款的出借行为系双方产生新的合意,出借行为针对原合同担保人赵某、蔡某而言属于新的合同属错误认定。二、二审法院判决赵某、蔡某不承担保证责任错误。本案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首先该笔贷款金额没有超过最高限额,其次该笔贷款发生在法院认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也没有超过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赵某、蔡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赵某、蔡某提交书面意见称,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存在隐瞒欺诈行为、涂改合同行为;银行违规贷款,一审没有查明贷款额度的使用方法、贷款期限、担保期限;贷款用途不真实,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隐瞒欺骗担保人,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潇艺 审判员魏淑梅 审判员高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秀云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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