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521执97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德清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清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6855138.36元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另案已冻结其账号余额人民币三十余万,该笔金额不足清偿工人工资。已查封其名下车辆,浙江精雷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预重整。截至2020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6855138.36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9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叶剑荣
审判员陈文华
审判员王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嵇路遥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