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66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7866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与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悦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开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悦公司支付货款409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星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与星悦公司有印染助剂业务,截止2020年4月30日,星悦公司尚欠其公司货款409920元。该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星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开来公司长期向星悦公司供应印染助剂产品,2020年5月6日,经结算,开来公司与星悦公司签署对账单1份,载明至2020年4月30日星悦公司结欠开来公司货款金额为409920元。对账后星悦公司分文未付,故开来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992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39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4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星悦公司负担(开来公司同意其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由星悦公司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星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开来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陈思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尤峥峥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