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91执342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华汇企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吕豫军
审判员王重阳
审判员朱伦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月莹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