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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方式:0532-88183597
注册时间:1998-01-19
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91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工程总承包;市政工程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管理及代建;工程设计、科研、检测、咨询服务;绿色节能建筑(含装配式建筑)的研发、施工、技术咨询、节能评估;节能建筑材料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节能建筑技术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制作与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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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林与刘光建、逄锦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11民初10353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启林与被告逄锦伟、刘光建、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启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锦奎,被告逄锦伟,被告刘光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峰,被告亿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修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启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婚生女张佳荷生活费84638.40元(35266×12年×50%÷2人×80%=8463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亿联公司将承揽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保利海上罗兰小区楼顶翻新的活承包给逄锦伟、刘光建。2018年正月初九,张启林跟随逄锦伟给刘光建承包的建筑工程从事楼房外墙喷漆的活,2018年5月6日上午九点左右,张启林在该小区的二层楼房上干楼房喷漆时,不慎从二楼上摔下,致张启林肋骨、胸椎、右桡骨等多处部位骨折。后张启林诉逄锦伟、刘光建、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已处理完毕,(2019)鲁0211民初8150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张启林因该次事故共造成六处伤残,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张启林承担20%的责任,被告逄锦伟、刘光建、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当时未主张张启林之女张佳荷的生活费。 刘光建辩称,(2019)鲁0211民初8150号案件中张启林已主张父亲张树文(1951年12月出生)、母亲刘明兰(1953年1月出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106892.5元(32890×13×50%÷2)、123337.5元(32890×15×50%÷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张启林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故应当驳回张启林的诉讼请求。 逄锦伟、亿联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刘光建的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6日,张启林受雇于逄锦伟,在亿联公司分包给刘光建,刘光建又分包给逄锦伟的房屋维修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启林于2019年4月24日以逄锦伟、刘光建、亿联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211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逄锦伟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启林各项损失,刘光建、亿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案中,张启林仅主张了父亲张树文、母亲刘明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主张其女儿张佳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案认定张树文、刘明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106892.5元(32890×13×50%÷2)、123337.5元(32890×15×50%÷2)。该案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另查明,张佳荷为2013年2月6日出生,由张启林、王某两人抚养
判决结果
一、被告逄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启林被扶养人生活费84638.4元; 二、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光建就被告逄锦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逄锦伟、刘光建、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申加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崔桂磊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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