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朱庆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03执3201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8)庐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计五万一千一百五十二元五角一分;2008年5月6日至2015年6月6日,每月前还款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借款本息合计一千七百二十元(利率随国家的调整而调整);(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6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朱庆华所有的座落于合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字号:房地权庐他字第××号)行使抵押权;(5)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812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洋
审判员张四清
审判员季汝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家顺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