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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尚明杰
联系方式:022-23312330
注册时间:2011-01-27
公司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同心楼44-47门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医疗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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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05民初2851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春、王静,被告天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所欠的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计36个月的物业费35333.2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原告提供,被告拖欠物业费,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答辩称,不动产登记的地址“中山路X号”在2003年7月已经拆迁,我们与天津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委托拆迁协议,并且“中山路X号”房产已经注销。具体该房屋分配给了谁不清楚。据我们了解,拆迁后安置的房屋给了中新药业使用,现在原告起诉的涉诉房屋的物业费与我方无关,物业费不应该由我方承担。 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涉诉房屋由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物业费应由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历史原因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只有我公司与天津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但是无偿提供给了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涉诉的房屋在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一直归属我公司使用,但是我公司没有该房屋的产权证,一直无法经营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日,原告与天津市河北区元康里业主委员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终止。合同约定商业的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2元每月每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涉诉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路××路交口,属天津市河北区元康里小区中山路一侧底商,靠近元康里小区出入口,面朝中山路,分为一、二两层,具体明确的房号不详,涉诉房屋门口悬挂有中山路190号、192号牌号。2006年6月26日,天津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署燕京药店原地安置协议书,原地安置商业用房地点为元康里小区中山路一侧二层底商,即涉诉房屋,建筑面积为220.13平方米,协议书签订三日后交付。并且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关于房产无偿使用证明,“坐落于河北区××路××号房产面积220.13平米,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允许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管理此次房屋(包括对外出租等一切事宜)。”经查(2018)津0105民初8181号案件,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曾将河北区××路××号房屋对外出租。庭审中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亦认可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涉诉的房屋一直由其公司使用。根据原地安置协议书记载,并经原、被告双方实地勘查,双方确认该房屋物业费计算面积按照220.13平方米计算,涉诉房屋欠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计36个月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元每月每平方米,每月物业费为440.26元,共计欠费15849.36元。 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计36个月的物业费15849.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承担485.77元,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娟 审判员霍冠一 人民陪审员孔祥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志远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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