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江钢贸易总公司、新余市商贸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502民初9072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德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江钢贸易总公司、新余市商贸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35465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3月30日);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5年3月31日,第一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江钢办事处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5年江商001号”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205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06%。2004年6月29日,第一被告归还了183892.57元。2014年原告依法受让了上述债权并通知了第一被告。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21107.43元,利息款另案主张。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赣0502民初483号《判决书》,判决:第一被告新余市江钢贸易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21107.43元。另,2014年11月24日,第二被告新余市商贸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依据新余市商贸局【余商字(2014)91号】文件无偿接管了第一被告新余市江钢贸易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故,第二被告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西德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73元,退回原告江西德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永刚
人民陪审员严志红
人民陪审员钟梅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曾佳琴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