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倪祥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皖行申631号
判决日期:2020-12-16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因诉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郎溪县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行终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益公司申请再审称:倪开军因腰椎间盘突出,上班时间腿麻不能行走是一般病症,也不是突发,其死亡应属医疗事故,不能认定工伤。倪开军死亡地点并非广益公司驻点项目部,其输液后回宿舍休息出现突发状况不属工作岗位,二审认定与事实不符。倪开军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撤销郎溪县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彭滢颖
审判员华波
审判员王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娜
书记员王迎香
判决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