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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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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7126000
注册时间:2008-04-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6层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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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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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702民初1346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被告应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9)云0702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云07民辖终13号民事裁定,指令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昌,被告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守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法律顾问费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聘请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期限为3年,首年度的法律顾问费为60000元。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乙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除此之外,被告每月上门服务不低于一次且按季度与原告交流工作情况,若被告不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原告有权根据服务的进度要求被告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法律顾问费用6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均不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被告作为专门提供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更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一、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律顾问合同》已协商解除,并签署《解除协议》,该诉求无法律依据。二、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解除协议》已经对法律顾问费作出处理。三、不同意原告的所谓第三项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诉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无证据予以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一、原告《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网上查询)》,二、《法律顾问合同》,三、《银行转账回执》,四、《顺丰速运短信记录》。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组我方认为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合同已经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已经解除,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三组证据没有异议,我方确实收到了6万元;对第四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其邮寄材料的内容,且邮寄时间是在双方解除合同的三个月后。 被告提交了:一、原、被告在2018年8月31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二、原告《股东会决议》,三、原告法定代表人孟某雯与被告律师陈艳华《微信聊天记录》,四、《移交清单》,五、《立案材料接收凭证》,六、《关于开源股权投资公司的工作清单》。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解除协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原告从未授权指示孟某雯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其就此事也没有向董事会提交讨论和报备,其出任原告法定代表人前后共计一个月时间,《解除协议》上没有签署日期,也没有加盖原告的印章;对《股东会决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也可以看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对《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聊天的主题不确定,聊天内容也与本案无关;对《移交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这是两位法定代表人间物品的交接;《立案材料接收凭证》与本案没有关联,孟某雯签署的材料,原告对其所有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关于开源股权投资公司的工作清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经过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均证明了各自的主张,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并采信。 综合原、被告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双方约定本年度的法律顾问费为6万元,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法律顾问费6万元,被告亦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协议》,双方约定:一、《法律顾问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二、鉴于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已超出费用,因此《法律顾问合同》解除后,原告支付的顾问费被告不再退还,被告也不再要求原告支付额外费用,但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免除。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如有违反,应诉至《法律顾问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四、本协议自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告盖章之日起生效。《解除协议》上有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孟某雯的签字,被告加盖公章。 本院同时查明: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成立,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孟某雯,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毕某利,2019年8月13日至今法定代表人为李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开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开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邱卫东 人民陪审员陈冬梅 人民陪审员徐丽源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晋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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