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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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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田买生
联系方式:0392-2962575
注册时间:2010-09-10
公司地址: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北侧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发电(凭电力业务许可证经营至2027年8月15日)、供热、建筑材料销售、粉煤灰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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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树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611民初2077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昌盛公司)与被告李树梅、第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以下简称鹤煤公司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昌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霞、申永太到庭,被告李树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到庭,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鹤壁昌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鹤壁昌盛公司不支付被告李树梅39091.95元(其中工资1900元、生活费228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81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1.84元、经济补偿金5700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树梅承担。事实与理由:鹤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字[2020]20号仲裁裁决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我公司与被告李树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2017年5月起每年原、被告双方都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了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强调了我公司仅对被告李树梅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不强调对被告李树梅的考勤和工作纪律考核。我公司不应向被告李树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损失。2、被告李树梅没有证据证明加班情况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李树梅没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由于我公司并不对被告李树梅进行考勤,我公司也无法核实被告李树梅加班情况。对于加班费不应支持。3、被告李树梅不符合领取生活费的情况。我公司与被告李树梅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2019年12月31日已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2020年2月、3月,被告李树梅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处于权利义务中止履行的状态,我公司不应支付给被告李树梅生活费。 被告李树梅辩称,1、原告鹤壁昌盛公司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鹤壁昌盛公司陈述的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不是事实,工作期间,我都是全天工作,没有节假日,特别是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遇到检查,早上4、5点就上班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最长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原告鹤壁昌盛公司给我发放工资是每月发放一次,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原告鹤壁昌盛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工资,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故其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2、加班工资应当支持,在2017年5月、6月工资发放时包含了加班工资,但是在2017年7月、8月时将这部分工资扣除,这说明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发放的有加班工资,是按照30天发放的,但是原告鹤壁昌盛公司扣除了该部分工资,未向我发放。3、生活费应当支持,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继续为原告鹤壁昌盛公司提供劳动,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且之前与我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故在未给我安置工作期间应当支付生活费;4、根据我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与劳动者主动协商,安置劳动者,原告鹤壁昌盛公司未与我协商,直接停工,应当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辩称,对原告鹤壁昌盛公司的诉请请求与事实理由均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被告李树梅在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从事保洁工作。 2017年5月1日,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将保洁业务发包给原告鹤壁昌盛公司。 2017年5月10日至2019年1月1日,被告李树梅与原告鹤壁昌盛公司签订了2份《劳务用工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李树梅仍在原岗位工作。 2020年1月27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停工,被告李树梅未再工作。 2020年3月16日,第三人鹤煤公司电厂要求被告李树梅不再上班。 被告李树梅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1900元,原告鹤壁昌盛公司未为被告李树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鹤壁昌盛公司与被告李树梅合同到期后,被告李树梅继续为原告鹤壁昌盛公司工作。 被告李树梅遂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9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20]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鹤壁昌盛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树梅39091.95元(其中工资1900元、生活费228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81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1.84元、经济补偿金5700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原告鹤壁昌盛公司给付原告李树梅2020年1月份工资171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鹤劳人仲案字[2020]20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原告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树梅2020年1月欠付工资190元、经济补偿金5700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81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1.84元、生活费2280元;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勇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嘉锜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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