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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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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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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买生
联系方式:0392-2962575
注册时间:2010-09-10
公司地址: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北侧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发电(凭电力业务许可证经营至2027年8月15日)、供热、建筑材料销售、粉煤灰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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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牛爱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6民终1226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保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爱玲、原审第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以下简称鹤煤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昌盛保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昌盛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牛爱玲与昌盛保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自2017年5月起每年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合同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强调了昌盛保洁公司对牛爱玲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不强调对牛爱玲的考勤和工作纪律的考核。昌盛保洁公司不应支付牛爱玲经济补偿、加班费和失业金损失。2、牛爱玲不符合领取生活费的条件,双方劳务用工合同2019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2020年2月、3月,牛爱玲未向昌盛保洁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处于权利义务中止状态,昌盛保洁公司不应支付牛爱玲生活费。 牛爱玲辩称:1、牛爱玲与昌盛保洁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2、昌盛保洁公司不给牛爱玲安排工作,也未解决后续问题,昌盛保洁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牛爱玲各项费用和损失。3、根据新冠肺炎期间的规定,昌盛保洁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 鹤煤热电厂认可昌盛保洁公司的上诉主张。 昌盛保洁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昌盛保洁公司不支付牛爱玲39091.95元(其中工资1900元、生活费228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81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1.84元、经济补偿金5700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牛爱玲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牛爱玲在鹤煤热电厂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5月1日,鹤煤热电厂将保洁业务发包给昌盛保洁公司。2017年5月10日至2019年1月1日,牛爱玲与昌盛保洁公司签订了2份《劳务用工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牛爱玲仍在原岗位工作。2020年1月27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鹤煤热电厂停工,牛爱玲未再工作。2020年3月16日,鹤煤热电厂要求牛爱玲不再上班。牛爱玲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1900元,昌盛保洁公司未为牛爱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牛爱玲遂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9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20]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昌盛保洁公司一次性支付牛爱玲39091.95元(其中工资1900元、生活费228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81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1.84元、经济补偿金5700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另查明:2020年5月,昌盛保洁公司给付牛爱玲2020年1月份工资171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昌盛保洁公司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牛爱玲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由其安排有报酬的工作,进行考勤,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牛爱玲与昌盛保洁公司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在此情形下,足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昌盛保洁公司主张与牛爱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16日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牛爱玲在昌盛保洁公司的工作期间为2017年至2020年,昌盛保洁公司应支付牛爱玲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昌盛保洁公司应支付牛爱玲经济补偿金5700元。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昌盛保洁公司应支付牛爱玲失业金损失9120元,故对昌盛保洁公司要求不支付被告牛爱玲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六日、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昌盛保洁公司未能提供牛爱玲工资台账及考勤表,应承担不利后果,截至2020年1月27日,昌盛保洁公司应支付牛爱玲周六日加班工资1900元/年÷21.75天×208天=181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00元/年÷21.75天×22天=1921.84元,故对昌盛保洁公司要求不支付牛爱玲周六日、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牛爱玲在鹤煤热电厂实际工作至2020年1月27日,昌盛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向牛爱玲支付2020年1月工资,昌盛保洁公司应向牛爱玲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1900元,因2020年5月已支付1710元,仍应支付190元。 关于生活费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牛爱玲无法到鹤煤热电厂工作,昌盛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牛爱玲支付生活费。截至2020年3月16日,昌盛保洁公司应向牛爱玲支付生活费228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爱玲2020年1月欠付工资190元、经济补偿金5700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81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1.84元、生活费2280元;二、驳回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鹤壁市昌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骆慧杰 审判员杨波 审判员甄瑛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琳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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