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国斌与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02民初13851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国斌诉被告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凌国斌向本院提出诉请如下: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20000元律师代理费;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案件延误损失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凌国斌诉称:原告因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终2185号民事判决书,与被告协商后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民事案件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指派王家伦律师代理原告不服该判决的检察院监督申请,同时约定被告收取代理费后立即开展相应的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0元代理费,但被告却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向原告开具合法发票,而被告指派的王家伦律师怠于履行其代理职责。原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代理费用,但被告无视委托代理职责义务,恶意拖延案件办理隐瞒案件结果,但时至今日,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仍拒不按合同约定退还本人所交代理费,给本人造成不少的经济损失,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贵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欧阳定坤
判决日期
2020-12-03